关于身份一词的本义,《辞海》解释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出身所反映的是一个人过去由于早期经历或家庭背景而得到的社会地位,是本人或家庭以往的经历或经济状况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等级:资格所反映的是一个人现有的社会地位,是以本人现有的能力或获取的成就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被法律确认时,即形成个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刑法学界最早专门对身份问题进行探讨的是马克昌教授在1986年《法学研究》第5期上发表的《***同犯罪与身份》,该文首次对身份予以关注,从犯罪特殊主体,以及犯罪与身份的角度对身份进行了研究。自此以后,我国大多数学者也都是从犯罪特殊主体以及***同犯罪的角度对身份问题进行研究。
身份的种类
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份的实质在于法律对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标签性判定。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的自然特征,即由于年龄、性别、生理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特征;另一部分是人的社会特征,即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由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做出的行为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区别的特征。
根据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还可以将身份分为积极身份和消极身份。积极身份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积极影响的身份。而消极身份,又称排除行为犯罪性的身份,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消极影响的身份。
身份的特征
关于刑法中身份的特征,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中的身份有事实、本质和法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事实特征:一定的个人要素即依附于个人而存在的某种情状。
2、本质特征: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
3、法律特征:法律明文规定。
有的学者则认为刑法中的身份应有事实、主体、本质、法律四个方面的特征。
1、事实特征:每一个所具有的资格和关系。
2、主体特征:一定犯罪行为人所必需具有的特征资格和其他关系。
3、本质特征:身份必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
4、法律特征: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行为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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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