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中,“之”放在定中之间的意思是:在“之”作结构助词时,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表示领属关系或一般的修饰关系。例如:
1、开火者,军中发枪之号也。—— 清· 徐珂《清稗类钞·战事类》(其中“军中发枪之号”是一个定中结构,“军中发枪”是“号”的定语,“号”是中心词。)
2、近塞之人,死者十九。——《淮南子?塞翁失马》(其中“近塞之人”是一个定中结构,“近塞”是“人”的定语,“人”是中心词。)
3、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曹刿论战》(其中“小大之狱”是一个定中结构,“小大”是“狱”的定语,“狱”是中心词。)
以上几例中的“之”,都是结构助词,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结构助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