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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布莱克的杰出贡献

布莱克的杰出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法律运作行为(behavior oflaw)的观察和分析总结,从而开对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的先河。

布莱克认为一切事物都在行为,社会生活也在行为,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同样在行为。在他的定义中,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它是一个变量、有增减变化。比如打电话报警与不打电话报警,法律在前一种情况下要多,比如对一罪犯判处重刑所涉及的法律比判处轻刑所涉及的法律要多。法律的样式(styleoflaw)也是变量。法律的样式可分为刑罚、赔偿、治疗与和解四种,这四种样式在不同的时空中在量上是不一样的。 另外,布莱克在将各种变量参数(即分层、形态、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综合一起后,提出随着两种无政府状态(即公社型无政府状态和情势型无政府状态)的消亡,法律必然会逐渐增多,但在各种变量参数的综合发展作用下,法律又将逐渐消亡,从而实现无政府状态的回归。

可见,布莱克通过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变量参数与法律变量之间关系的描述与分析,大大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加深了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人们不再局限于对法律进行机械的、规范性的研究,而开始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到底是如何发挥作用,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人们也获得了认识法律产生、发展、消亡规律的新视角和新方法论。他们的研究对法学研究、对社会生活本身都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