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生活的实质存在,即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同生活。 基于社会习俗及伦理观念,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履行民间结婚仪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观念里仍然不认为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大部分年轻人迫于社会舆论是并未长期***同生后,而是在办理结婚仪式前不***同生活或偶尔性、间断性的往来居住。换个方式说就是双方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同生活还没有开始。除此之外,在审判实践中亦经常遇到下列情形:当事人给付了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在一起***同生活的;或虽在一起***同生活但因双方性格各异很大,加之生活困难等原因,结婚时间不长即起诉离婚的;或双方结婚后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使双方徒有夫妻之名,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一方便据此起诉离婚的。在上述情形下,彩礼给付方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若酌情返还彩礼,亦利于缓解矛盾,解决纠纷。 笔者认为,所谓的夫妻***同生活应当是指为双方为***同生活做准备,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的,而非短期、偶尔的、间断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同生活,它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是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的。如果简单的以登记后住过,即认定为***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民众对夫妻生活的正确认定。 二、 真正意义上***同生活的意愿 意愿《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含义为:愿望;心愿。如:尊重本人的意愿。唐李白《书情寄从弟邠州长史昭》诗:“谁言贵此物,意愿重琼蕤。”《武王伐纣平话》卷下:“知公此岸钓引,於天意愿,愿公表察。” 徐怀中 《西线轶事》:“无论他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们总是应当尊重他个人的意愿。”婚姻作为特殊形态的契约,应当讲求合意,也就是说应当建立在双方***同生活的意愿上的。它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结合的。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婚姻自由,所谓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笔者认为,所谓的结婚自由应当包含***同生活意愿的自由。现在虽为新新时代,什么都讲求各自意愿,但仍然不排除家长安排婚姻的现象存在。该现象虽不同于旧习俗下的父母包办婚姻,但至少双方的婚姻仍然不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同生活意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的结合往往是基于各种原因,而非感情基础之上。因此,虽然双方是生活在一起,因无感情基础做铺垫因而并无***同生活之意愿,以致于往往双方生活不久即以离婚告终。 笔者认为,如果只是以简单的住在一起即认为构成***同生活,是不妥的。所谓的***同生活从意志形态上说首先应当是建立在***同生活意愿基础之上,从行为形态上说应当是生活在一起,即我们通俗的说法即吃住在一起,互享夫妻权益,互负夫妻义务;从时间形态上应有长期生活意愿,且该意愿是发自内心,无任何外在干扰下产生的;从意志形态上应当是有双方***同生活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