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大全网 - 成语词典 - 布莱克法律词典消费者

布莱克法律词典消费者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中国实施,其中第49条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一个为求获赔偿而专门购买假货的人第一次出现在北京的隆福大厦(百货商店),他叫王海。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的是,王海知假买假,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店家双倍赔偿。从此,王海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与之相关的争论也一直未断,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王海是不是真的消费者?他有没有权利作为消费者享受第49条的规定?

而在中国,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2条的规定,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定义为消费者。与国际消费者保护公约的定义相比,中国对消费者的定义缺少了“必须有从事合法商务的商品供应人”,但从本法的整体来看,这是不言自喻的。被广泛争论的并不是是否有“从事合法商业的商品供应人”,而是购买商品的目的。有人认为应该把消费目的严格限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有人则认为只要按正常手续购买了商品就应该被认为是消费者。

根据上述三条标准,我们来看王先生是不是属于合法的消费者。

从消费主体来说,王先生是出于个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从商品供应方来说,他购买的商品都在大型百货商店;但问题就在于他所消费的商品的目的。根据第三条标准,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是有意用于个人使用或者消费。为什么强调“有意(be intended)”使用或者消费呢?那是因为……(我也还没搞明白,在查资料)而王先生公然宣称“知假买假”,而且同样商品数量较多,之后便以此为据进行索赔,明显不是为了个人消费,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定义。这也是他为什么在中国屡被判输官司的原因。

但是,问题并不局限于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个人购买商品之目的的认定是很困难的。一个人走进商场,交钱拿到商品,一般就视为购买者是用于正常使用,从通常意义上来讲他就已经构成消费者了。至于商品的数量,并不能构成否定成为正常消费者的法定理由,这也是王先生为什么也经常会赢得官司的原因。

除此以外,实际生活中对消费者的定义还存在“公款消费”和“单位消费”算不算消费者的困惑。不管从国际公约还是中国法律,在认定消费者时并不追究支付来源;至于单位消费,中国虽无明确规定,但公约是明显把组织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内的。因为消费者权益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来加以保护的,所以只能针对自然人,而不是机构。如果是组织的购买行为,则适应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为什么中国、法国和国际公约在立法当初都限定消费者的目的呢?非得要以消费为目的?除了一些跟我一样的质疑和反对之外,我没有查到进一步的资料。从人情和常理来说,限制消费目的是有些莫名其妙的,就像avoir说的,只要人家付款买了东西就应该构成消费者,管他用来干什么。而且再管下去,就有侵犯隐私之嫌了。

目前只查到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还比较合适,即“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他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这个定义就没有提到消费目的,可惜没有更多的解释。还听说上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然不支持“疑假买假”,引起嘘声一片。

我的个人观点是,这个案例的重点不应该只是放在王海是否拥有消费者的资格从而可以享受消费者保护条例获得赔偿。而是contrat是否存在,和消费者保护条列和民法条例的优先性上。

不知道中国的法律如何阐述这个问题,但是法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要一个消费合同的成立,要有四个条件;leconsentement des 2 parties (peine nullité de contrat), l’objet déterminé ou determinable, licite –bonnes moeurs ; l’ordre pubilic), la cause

(licite, une cause illicite ne peut avoir aucun effet), la capacité des parties au contrat.

在这个案例里面,首先是卖家出售假冒商品, 不符合objet licite这一项nullité decontrat,然后是买方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买入,不符合cause; 所以这个消费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何来赔偿之说.

相反的法国政府规定买假货者与制造假货者同罪论处, 国家还应该起诉他们. 没有起诉他们就应该偷着乐了,要讨论赔偿问题,简直闻所未闻.

还有就是要阐述法律条令之间的优先权的问题, 消费者保护条列是否凌驾于民法之上? 如果遇到像这种矛盾的情况那个法律条款应该获得优先权。

让人承担义务的,除了合同,就是法律。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的,就适应法律。

那四个条件,不只是消费合同,而且也是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过,在这里,王海的消费合同是否成立无关紧要,因为已经直接有法律条款可以引用。至于你提到的法律冲突问题,这里应该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先于基本法的民法而适用(不能说是凌驾)。

如果光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论合同成立与否的话,这个消费合同是不成立的。就因为消费者权益不能纳入合同法的范围,各国才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该项权益,因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只是合同违约那么宽松,应该给予进一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