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编辑]
何尊证实建立洛邑与营建成周的事迹[261][262],宝鸡青铜器博物院馆藏。
封建制度即“分封制”,王室借由土地、权力分封,以君臣宗法关系,让周室可以掌控地方诸侯[263]。史前时期为雏型、商朝形成,到西周逐渐完备、典型,在春秋战国时期走向衰退并逐渐被郡县制取代[264]。周王为天子,直辖周土王畿,也是中原地区众诸侯国及外族方国的***主[265]。周王畿为宗周镐京(今陕西长安)及成周洛邑(今河南洛阳)所展开连成的千里土地,这两个城市分别是西土与东土的政治与交通中心。王畿以外的地区则分封给宗室、功臣与历朝后裔的诸侯国,或是归附的方国。诸侯受周天子册封,管辖诸侯国,并向周天子纳贡。在分封仪式中,天子一面“受土”,包含山川、田地与城市;一面“受民”,包含天子分配的移民与封地的原住民;同时依其爵位赏赐一定车服器物,规范承担缴纳贡物[266]、军事保卫与服从命令等义务[267]。
诸侯国为世袭,但理论上可由周王室收回分配。诸侯在其国内可设置官员与军队,有些诸侯还能兼任王室官吏,周初卫康叔为司寇,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司徒。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在部分大国还派国监或国守去行政、监视诸侯,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268][269]。例如齐国就有国氏和高氏监国,周初为了监度武庚设三监。但随着国守与诸侯互相通婚,再加上东周王权的衰落,使得监督机制瓦解。卿大夫受诸侯册封,领有采邑。卿大夫拥有采邑的自治权但不能对外自主,为周天子与诸侯的属官[5][270][271]。
再下为士,受卿大夫分封食田。士分成统治贵族与平民,统称国人。国人为居住在国邑(城敦)内的平民,由周人贵族、臣属商人贵族、夷狄世族与周人、商人平民组成。平民平时需要耕种农田,战时需要组织军队作战。而国邑之外的平民为野人,即国邑外的当地原住民,又被称为鄙人,为尖锥的圆盘。当时传统氏族制的影响力还很大,国人参与政治,野人没有这个权力。圆盘外为方国外族[5][270]。
这样把统治土地、臣民的权益一级一级地分下去,建立起“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从属关系[272]。西周时的分封大多为周天子对诸侯,诸侯对国内卿大夫的分封要到春秋时才逐渐发展起来。这是因为诸侯新建,人口稀少,国事粗简有关。周初时的采邑主要集中在王畿内。畿外诸侯国很少在自己封地在为卿大夫分封采邑[271]。
国野乡遂[编辑]
参见:国野制
周朝的地方区划为国野制度。国野制度到春秋时期开始瓦解,到战国则普遍为郡县。国与野的界线,据《国语》、《孟子》说法郊内为国,据《小司徒》、《载师》与《质人》说法城内为国。清朝学者认为国与野的界线为郊。而现今部分学者认为封疆内为国、封疆外为野,约是城乡的关系[273][274]。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西周有国、都、邑、野、鄙等地方制度。周王和诸侯的都城为国,诸侯国中的大城为都,小城为邑,国都邑之外广大区域称称为野或鄙。周人与外族贵族、周人平民居住于国,其他平民与原住民、奴隶居住于野[275]。
王朝的畿内和诸侯国都有这种国野之分,但是“国”的地位为武装移民据点或政治中心居多,并非经济生产据点,没有调节生产的能力,一般仰赖“野”供给粮食,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西周末期开始,国野区别开始渐渐消失。春秋时期国野区别消失加剧。春秋时晋国“作州兵”与鲁国“作丘甲”,让野人与国人一样当兵,从而扩大兵源。春秋中后期,国野的趋同,原乡存于国人中的“乡校”亦常见于野人之中[275]。
周朝的聚落组织,为乡遂制度。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礼》记录的乡制[276]与遂制[277]十分整齐划一,不确定西周是否真的采用此系统[278]。到春秋时期,聚落组织也发展成“书社”阶段,出现邻里与乡党的聚落单位。党[279]是为有血缘关系之人组成之公社,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一旦其中一人出事,往往同党之人多受牵连[280][281]。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275][282]。
畿服与爵位[编辑]
五服示意图,出自《钦定书经图说》。
据说周朝还实施“五服”或“九服”制度,即畿服制[ah]。也就是从王畿向外由近而远划分五个或九个不同区域,这些区务对王室有不同的责任和纳贡义务[287]。近今学者,多认为“五服”或“九服”制度是东周时人之理想规划,并非上古时期的历史真迹。然而从诸多证据显示[288],畿服制也不是后人捏照,确实存在于周朝。而且又有内服、外服之说。内服,为王室内部诸百官;外服为王畿外的诸侯方国[289],内外服还有许多说法。总之畿服制的事实真相还须持续研究与厘清[271]。
周朝的爵位,据古代文献认为是为公、侯、伯、子、男,称五等爵[284][290][291]。近现代学者依据金文考证,对五等爵抱持怀疑、否定的态度。部分学者认为无五等爵之分,只有大国、次国、小国与附庸,或是认为爵位无固定称呼[271]。另一部分学者参考金文,认为五等爵是可信的[271]。但是其中一些学者认为称谓可能是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ah]。西周时期,畿内诸侯多称“伯”,如芮伯、郑伯等;畿外诸侯多称“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侯、伯应该是爵位名称。西周时期称公的较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称公,如周公、召公,公在当时也可能也是一种爵位。当诸侯去世时,一律称公[292]。总之,周朝应该有爵位、等级之分,但其详细内容还需要继续研究[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