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中对于偷盗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我们通常称之为赃物。“赃”在汉语词典中是指贪污受贿或偷盗所得的财物。而在《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的赃罪中还包括以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金钱利益。《唐律疏议》中《杂律》篇首次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疏议》中记载,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即将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和坐赃六种犯罪统称为“六赃”罪。该六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是指:
强盗: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抢劫罪。
窃盗:是指以隐蔽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盗窃罪。
枉法:指监临主司官员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为他人开脱罪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枉法:是指监临主司官员虽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但并未作出枉法处断的行为。
受所监临:是指监临主司官员非法收受其所监临地区的吏民财物的行为。
坐赃:是指监临主司官员以外的其他官员非法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
“六赃”罪中对于赃罪种类罪的规定较前朝相比更为完善周密,突出了法律的预防效果。前两项强盗罪和窃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四项罪枉法罪、不枉法罪、受所监临罪及坐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各级官吏,体现了唐朝对于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打击。在赃罪处罚上,唐朝总结提出了一整套赃罪司法原则,规范执法,主要包括:以赃值来确定量刑标准;官吏犯赃者,“官除名,吏罢役”;对于犯赃罪犯的处罚处刑之外,还要归还赃款赃物。《唐律疏议》对于惩治赃罪的完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犯罪的严厉打击,在符合前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思想的基础之上,又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惩治,为整饬吏治打下良好的基础,促进了唐王朝的盛世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