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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术语已不使用“科以义务”,而通常用“规定义务”、“设定义务”、“负有义务”、“有……的义务”等来表述。在中国大陆的一些词典中,把“科”解释为与“课”同义,“科以”即“课予”,其本意是特指“课税”或判定刑罚等制裁行为。“课予义务”是中国台湾学者在学理上使用的法律术语,与“科以”的使用有一定区别。中国台湾立法机构对“科”的使用在立法上有特定的动宾搭配的规定。如中国台湾省立法院第六十一会期第五次会议认可的台湾《法律统一用语表》规定,“处”字用于自由刑的处分,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科”字与罚金搭配联用,如处5000无以下罚金:“处”字与罚款搭配联用,如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中国台湾的立法规定中,“科”一般是不与“义务”做动宾搭配使用的,而主要与具体的特定的处罚措施搭配联用,其用法符合“科”的本意。“课”与义务搭配使用主要是一种学理习惯,其含义已超出了“课予”的本意范围而与“免除”相对应,如义务的课予与免除。中国台湾学者解释,义务的课予是“法律上所课之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 是法律规定的拘束。按此解释,“课予义务”与中国大陆学者常用的“规定义务”、“设定义务”的意思大致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