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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之第三十五条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具体讲述了什么内容?又该如何去理解?下面为大家带来想的解读,欢迎阅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基数和数额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1、关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中全部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所有劳动者,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另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依法规定的项目,也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2、关于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即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本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资总额与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程序,应按本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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