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应当设法证明自己未从事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证明材料。并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