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大全网 - 成语解释 -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沟谷、洲、坝、涌、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保税区、高新区、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名称;

(四)城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五)大楼、大厦、花园、公寓、别墅、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六)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涵洞、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七)公园、广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古迹、纪念地等公***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维持地名相对稳定和延续,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地名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及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地名主管部门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委托专家参与地名研究、整理、发掘、保护和宣传工作,为地名管理决策提供建议。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协作,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实现地名相关管理信息资源***享。

负有地名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信息录入公***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构建城市地名命名体系,制定区块空间布局的命名指引,拟定规划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公园、广场等公***场所名称等内容。

经批准的地名专项规划为地名命名、更名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地名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名称纳入相应管理系统。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对违法使用地名以及破坏地名标志等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地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民俗、文化和地方特色;

(三)符合地名专项规划;

(四)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调一致;

(五)维护地名稳定性。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镇(街道)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二)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的名称;

(三)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

(四)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