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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警察官阶是怎么排的

民国后期的警衔比较复杂,如果从肩章来区分的话,大体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四大类,其中特任官(全金色肩牌)并未授予,所以级别只有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三等,大体上跟军衔的将、校、尉官近似,但分级比较细致:

简任官的肩章上是三道金线(黄条),一级或二级缀金星四颗,三级或四级三颗,五级或六级二颗,七级或八级一颗;荐任官肩章金线二道,一至三级缀金星四颗,四至六级三颗。

七至九级二颗,十至十二级一颗;委任官肩章金线一道,一至四级缀金星四颗,五至八级三颗,九至十二级二颗,十三至十六级一颗。

扩展资料:

民国22年3月,公布《公务员任用法》,并于同年4月1日起实行。简任官,须对“党国”有特别勋劳、致力革命10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具有专门研究者;或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荐任官1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

荐任官,须对“党国”有勋劳、致力革命7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或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委任官1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委任官,须曾致力革命5年以上。

百度百科-民国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