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一词,出现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该法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下同)的瑕疵认定一直是个难题。首先,《食品安全法》并未对瑕疵这个概念给出精确的法律定义;其次,现行的食品法律法规也未对瑕疵认定基准、把握尺度作出可操作的规定,造成执法者无所适从。汉语词典对瑕疵的释义是“微小的缺点”。按通常理解,既然《食品安全法》将瑕疵列于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据以界定“缺点”的应当是前面的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轻微违法。法条接着对违反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但可以容忍的轻微违法做出这样的限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就是通常所说“瑕疵免责”的两个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