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甲骨文中的伐字,其形状即以戈砍人的样子。其中大辟只是死刑的总称,而执行的方式则多种多样,不过不知道是否与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惯有关,不少方法均保留了烹饪烧煮的特色。如醢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 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吕氏春秋·慎行论》)。另外相传纣还发明了炮烙(原作炮格)与虿盆,前者把人像烤肉一样绑在烧红的铜柱上烫死,后者则把人丢到坑里喂毒蛇,也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至于镬烹之刑,则干脆就把人扔到吃饭的锅子里大煮特煮:项羽捉住了刘邦的老爸,以此为质逼刘邦退兵,今不急下,吾烹太公。谁知刘邦洋洋得意,不以为意,吾与项羽俱北面受命怀王,曰'约为兄弟',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便是此类文化生动的写照。
不过自秦汉之后,死刑的种类渐趋集中,砍头文化逐渐取代烹调文化成为主流。
秦代死刑有腰斩、车裂、凿颠等,其中与砍头有关的包括斩(戮)刑,磔刑(分裂尸体后砍头,悬首张尸示众),枭首(砍头后高悬在木桩上示众),弃市(《礼记》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闹市中处死后将尸体暴露街头,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当然也是砍头的)。而其中最残忍的具五刑,集黥、劓、刖、笞、枭首于一身,然后剁碎弃市,涉嫌诽谤的还要断舌,当真恐怖之尤。
汉代则进一步精简汰并,汉景帝并磔刑于弃市,车裂活埋等也一并取消,死刑主要剩下三种,枭首、腰斩、弃市而已。隋唐以后,五刑固定为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又分为斩、绞、斩决枭首、凌迟(又称寸磔,脔割)等。与西方不同,中国人非常重视尸体的完整性,所以绞刑比斩刑更客气一些,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各代均沿用之。凌迟,俗称剐,则是五代时的新发明,宋仁宗时才明文列入法典,与斩、绞并列。《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指咽喉),当时之极法也。凌迟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的区别,而明代则进一步攀升到千刀以上,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可惜才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另外凌迟时每一刀的顺序也有讲究,一般把肌肉割尽后再挖取内脏,最后枭首示众。如果犯人家属愿下重赂的,则第一刀也可以先刺心脏,死得干净利索。
自然,儒家所谓恤刑慎杀,先教后刑的思想也并非没有发挥一点作用。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只是在酷吏横行,法外滥刑的时代,这又济得什么事。传说金圣叹临刑前曾边饮酒边大呼:割头,痛事也;饮酒,快事也。割头而先饮酒,痛快痛快。金才子磊落慷概之处自然少有人及,可惜像这样的佳话骨子里仍散发着血腥的气息,让人听了,笑中还带泪1. 五代 时始置的凌迟极刑。即割肉离骨,断肢体,然后割断咽喉。俗称剐刑。
2.比喻极大的痛苦。
“磔”字本来不是用于人的。古代在祭祀的时候,杀牲以祭神,就是把祭的牲肢解。肢解牺牲,就叫“磔”。后来变成一种对人的最为惨烈的酷刑,就是分尸,也解释作车裂,又解释作寸磔。有一部书叫《六部成语》,书中说:磔刑是“碎磔之刑也,俗名剐罪也”,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清代六部成语词典》解释“磔罪凌迟”大意说:凌迟之刑,始于五代。正式刑名,见于辽代。行刑方法,各代不同。具体做法是:在法场立一根大木柱,绑缚犯人,刽子手用法刀,一片一片地剔受刑人的肉,先手足,次胸腹,后枭(xiāo)首。也有一寸一寸地将肉割尽,然后割生殖器,取出内脏,肢解尸体,剁碎骨头。有的受刑人肉被割尽,还未断气,心仍在跳动,甚至于还有视觉和听觉。凌迟用刀割,有8刀、16刀、32刀、64刀、128刀,甚至于有3600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