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章的商品是杂项制品
包括
96.01 已加工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包括模塑制品):
96.02 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品目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96.03 帚、刷(包括作为机器、器具、车辆零件的刷)、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拖把及毛掸;供制帚、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油漆块垫及滚筒;橡皮扫帚(橡皮辊除外):
96.04 手用粗筛、细筛
96.05 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96.06 钮扣、揿扣、钮扣芯及钮扣和揿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96.07 拉链及其零件:
96.08 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品目96.09的货品除外:
96.09 铅笔(品目96.08的铅笔除外)、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图画碳笔、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
96.10 具有书写或绘画面的石板、黑板及类似板,不论是否镶框
96.11 手用日期戳、封缄戳、编号戳及类似印戳(包括标签压印器);手工操作的排字盘及带有排字盘的手印器
96.12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96.13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96.14 烟斗(包括烟斗头)和烟嘴及其零件
96.15 梳子、发夹及类似品;发卡、卷发夹、卷发器或类似品及其零件,但品目85.16的货品除外:
96.16 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座架、喷头;粉扑及粉拍,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
96.17 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96.18 裁缝用人体模型及其他人体活动模型;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