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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定义?

作为宗教伦理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主要出现在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中。因教义不同,“爱”在不同宗教中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评价。

在天主教里,“爱”(iCharitas,Charity)又称“圣爱”、 “神爱”、“天主之爱”,是伦理神学思想的核心。这个“爱”的意义是:上帝由于爱创造了人和世界,尤其对人显示了自己的爱。所以人应该以爱还爱,孝爱天主,恪守天主的规戒。“由于天主这样怜爱、痛爱世人,世人也应该彼此相亲相爱”。(《圣经辞典》)天主教伦理神学认为,1.爱是天主(上帝)创造的目的和原则。基于这个目的和原则,上帝创造了这个世界和整个人类。“的确,你爱一切所有,不恨你所造的,如果你憎恨什么,你必不会造它”。(《旧约·智十一,25》) 2.人要“爱天主在万有之上”。既然人类是由上帝的宠爱工化而成,人类就应以最深厚的孝爱来表达对天主的恩谢。所以天主教、基督教奉守的十诫中第一条即是:“爱天主在万有之上”。3.在以爱天主为最高原则下,人还要彼此相爱。《新约》特别强调:继爱天主在万有之上的第一条诫命后,第二条就是“爱人如己”。(《圣经辞典》)

天主教会要求信徒“要全心全灵全力去奉行实践(爱天主)这条诫命”。要达到爱天主的目的,还要忠诚信仰,奉行各条诫命,其中“爱人如己”是爱天主的具体表现。 《新约》中说:“一个人说自己爱天主,却不爱自己的弟兄,是说谎话。”

在天主教传统伦理神学中,对世人的爱(又称爱德,与信、望并称三德)是有顺序、轻重的,即以亲疏远近及需要的大小,并实践爱人的难易为标准。按托马斯的神学道理,首先当爱的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再次是其他亲属朋友、邻人等。但在极端需要的关头,父母居首。

“爱仇人”,是天主教、基督教实践“爱的诫命”的原则之一,这种原则从“爱人如己”的总诫命中引发出来,推及到怨恨、得罪自己的各种仇人之中,“我——你们的救主——给你们说:你们要以德报怨,要爱慕仇人……”。

但是,这些“爱德”、“善功”均不得损害信仰的基础——“爱天主”。“爱仇”并不包括那些背弃信仰或阻止人信仰上帝的人,以及与教会利益相对立的集团。

佛教的“爱”,梵文Trsn?的意译。即贪爱、爱欲的意思。“欲者,爱也”。(《人本欲生经序》)“十二因缘”之一,认为人在生活中有了苦乐的感受,就自然避苦趋乐,对财色、名利产生贪爱、追求。这种贪爱的直接后果,是人生在虚妄不实的俗界漂泊、挣扎,在痛苦和烦恼中永无解脱之日。

佛教将“爱”作为“恶业”之一,予以否定,“爱为秽海;众恶归焉”。(《人本欲生经》)

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将“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作为实践爱的具体目标,将传统的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现实实结合起来,使抽象的“爱”具体化,时代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