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做请求;
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地狱第三国公民或法人;
国民待遇是以内活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5、国民待遇的特点是:
1、国民待遇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体的民事权利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2、当前的国民特通都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均以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最惠国待遇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2、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4、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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