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在校大学生自主运营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组织成员是对青年人领导力发展和职业生涯议题。
公益性社团组织是指在法律允许的领域内,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无偿或者以较优惠条件提供服务,从而使服务对象受益的社会组织。
从形态上看,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法人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法人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团式公益性社会组织和财团式公益性社会组织,公募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公募型公益性社会组织,运作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动员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未登记注册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 公益和慈善并不是同一概念,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的概念也非完全相同。依据《牛津词典》的解释,“公益”这一词汇侧重于强调一主体给其他主体带来的好处以及受益对象的广泛性和公***性;而慈善则更强调主体内心所具有的仁慈、善良、同情之心及其以此为基础而实施的施舍和救助行动。也即慈善具有内在性,其旨在对行为性质的说明;而公益具有外在性,其旨在对活动目的的交代。在《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亚美尼亚慈善法》、《俄罗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英国慈善法》以及我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等立法文件中,慈善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接受者自愿的、无私的物质上、经济上以及其他方面的善意的帮助和支援。”慈善组织也被定义为“以实施慈善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显然,这与上文提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概念是有差别的。
公益性社会组织与公益信托 其一,主体性地位不同。公益性社会组织无论采用公益性法人、还是合伙形式以及个体形式,在法律上,它都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体。而公益信托,所表明的则仅仅是在特定公益目的之下,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控制之下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不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是一个法人还是其他形式的主体,也不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是拥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公益信托本身仅仅表明一种关系或者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组织体。其二,所受限制不同。在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受到信托协议所规定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及用途等限制。法院、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受托人行为拥有相对较多的干预权利,甚至可以通过对受托人的直接诉讼而获得信托财产的执行权。而公益性社会组织较少受捐赠人、受益人以及其利害关系人、法院等的干预和限制。
其三,设立繁简程度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简便灵活,在大陆法系国家,需要目的事业机关许可成立;而在英美国家则仅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契约,只要按照相应的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设立,而无需特定机关的批准。而公益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法人的设立则更加复杂。
其四,运行费用不同。因公益信托无需一个组织体,而仅靠一笔较小的费用就可以由他人来实现公益目的,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办公开支等所需的费用显然远远大于公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