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既是重要、复杂、广泛的社会现象,那么,为了正确认识理解它,从本质上把握它,这就绝对必须回答:人为什么自私?
一种理论认为,自私是环境决定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的自私心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私有制消灭而消灭的。”(见《通俗伦理学》李春秋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99页)进一步说,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得私有制建立,随之才形成了私有观念。简而言之,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自私)。换句话说,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私有观念。
然而,上述理论提供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
这一论点。
陶大庸所著的《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1版,下同)指出:“要确定原始社会中什么东西是个人财产,就得考查哪几种财物在埋葬死者的时候必须加以销毁。”接着,作者以山东大汶口发掘的133座墓葬为例,说明当时随葬的有生产工具、猪头、牙、骨,而且,“从总的趋势看,愈到后期,随葬的生产工具、猪头、骨的情况就愈多。从随葬的工具、猪头、骨的相互比例上,又可看出,工具所占的比例要大得多。这就反映出:当时我国生产工具较早地变为私人所有。
《社会发展史》又指出:根据一些历史学家和民族学家的研究,在现代原始氏族中,各种形式的动产是依次变成私有财产的。例如,在爱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个人财产:包括衣服、小舟、捕鱼工具、锥子,以及鱼皮制的绳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财产:包括用以居住的帐幕及其附属物,装有桅杆和蓬顶的捕鲸船,雪橇,以及供养全体成员两三个月所必须的食物储备。第三部分是公社财产:包括过冬的木建筑和捕鲸业的产品,它足以供应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时期室内照明之用。这个秩序大致反映了动产私有化的演变过程,它是分为个人、家庭和公社这三个层次的,至于土地等不动产,则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为个体家庭私有。同样经历了部落、氏族结构的各个层次,逐步缩小公有制的范围。当土地所有权缩小到个体家庭这个范围时,土地就成为私人占有的财产。(看来,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没有相对性的,但“公有财产”有相对性——本文作者加。)在当时,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一旦土地变为私有,私有制就确立起来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变,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同上,第60-61页)
杰出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关于蒙昧人财产的一段论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产力决定私有制”这一理论的。摩尔根说:“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纺织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代表着蒙昧生活状况中财产的主要项目。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这种欲望直到相隔遥远的文明社会才发展为生气勃勃的贪欲,这种力量如今在人类头脑中成了一种极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当时尚不构成财产而为部落***有,公***住宅则由占居者所***有。纯属个人的物品随着发明的缓慢进展而增加,而强烈的占有欲这股新生力量也就从这里不断得到发展。” 字串2
(见《古代社会》摩尔根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5页)
我以为,上述事实及论述只是说明两点:一、人对一具体财物的占有(使它成为私有)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二、人对财富的欲望的增长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
显然,只有当客体存在,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才可能产生“这是我的”、“这是我们的”这一具体的私有意识。只有当弓箭、小舟、衣服、装饰品被生产出来,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们。只有当某种生产工具已经出现,生产技术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体家庭才可能将某块土地事实上据为己有。就生产力水平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而言,生产力水平才是决定性的。
然而,要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存在某人、某家庭要将某物据为己有的愿望、意识,人对某物的私有才得以出现。也就是说,尽管生产力水平为某人、某家庭或集团占有某物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但生产力本身并不提供将客观可能性的占有转化为事实上占有的规定性。这一规定性必须且只能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要尽可能满足自己个人、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团的欲望这一意识来提供。试想:当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只小舟被生产出来之后,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规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团使用、支配,(私有的确切含义)而另外的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们明明是可以供大家使用、支配的嘛!衣服穿在张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来使用它,小舟决不“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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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团具有要将小舟、衣服等归自己使用、支配的欲望意识,才得以使小舟、衣服的使用,支配成为排他性的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无如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如果人所占有的是某一自然产品,我们甚至可以说,私有制与生产力(人类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完全无关。例如,当一个部落的成员看到另一个部落的成员来到本部落公有的猎区狩猎,于是就驱赶甚至杀死外来的入侵者。这种情况下,该部落的成员本质上是否将本部落猎区视为“我们的私有财产”了呢?(参见前面“自私的相对性”论述)否则,如何解释驱赶、杀死外来入侵者这类现象呢?
支持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的又一强有力的根据是关于氏族社会早期、中期的内部利益关系的理论。据说在这个时期,氏族内部人与人的关系“是在***同劳动中建立起来的原始平等、互助的关系,他们对一切生活资料、战利品都实行平均分配。在氏族内部,不会有特别贫穷困苦的人。氏族成员都遵守对老人、病人和残废者的义务,彼此一律平等。由此就很自然地养成了朴素的集体观念和***同劳动、热爱同胞,为保卫部落英勇战斗,为氏族人员复仇等道德观念。在原始***产制的生产关系下,为了维护集体的生存和利益,平等、忠诚、勇敢、团结、互助、尊敬老人以及吃苦耐劳等行为,便成为氏族成员***同遵守的准则。否则,这个社会集团就难于存在,个人就无法活下去。这种准则世代相传,便成为氏族的风俗和习惯,从这里也就慢慢形成了原始人的纯朴的道德观念。”(见《社会发展史》陶大庸著,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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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这个时期,虽然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因而生活是悲惨的,但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在集团内部)是非常和睦的、融洽的。
现代人简直只有感动、钦佩、自愧不如的份了。
我以为,即使关于这个时期的历史传说,考古学的研究,以及迄今为止的关于现代原始氏族、部落的研究,全部证实了上述说法,但所有这些传说、研究,是否完全反映了这一时期人类集团内部的全部利益关系,这也许仍是一个疑问。
果真在这个时期,人类的集团内部就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争夺食物、财产的斗争,人人都那么平等、相亲相爱吗?促使我提出疑问的是现代社会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的研究。
生物进化论和现代人类学都一致确证,人猿同祖。我们人类和现代类人猿***同起源于距今二、三千万年前的古猿——森林古猿。
现代社会生物学研究表明,现代类人猿(长臂猿、猩猩、大猩猩、黑猩猩等)群体内部存在等级,存在争夺资源、王位的斗争。其中的黑猩猩存在如下现象:(1)家庭情谊;(2)性爱有别;(3)喜怒哀乐;(4)等级观念;(5)勾心斗角;(6)一类社交方式;(7)手势语言;(8)自我意识;(9)修造工具。(见《新华文摘》1986年第4期《人猿意识同祖》)据称黑猩猩的行为、意识,同人类的行为、意识有着奇妙的相似。 字串8
尤其是,现代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人类与黑猩猩、大猩猩的亲缘关系比黑猩猩、大猩猩同其他猿类的亲缘关系来得更近。甚至认为,应当以“人科人属”来命名大猩猩、黑猩猩!
假设上述观察、研究是正确的,我想,那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人类早期集团内利益关系一派和睦、融洽的结论。既然与人类同祖的猿类在其内部存在着不平等、争夺、倾轧,人类怎么可能会在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作用下,完全消失了内部的利益冲突呢?真那样,生产力实在是“法大无边”、“魔力无穷”呢!
总之,我已有的零散知识,但却是严肃的思考,使我深感“自私由私有制决定”之说没有说服力。
关于自私的产生,本人谨提出如下假设:人的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的意识能力)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的自己、作为群体的我们与作为个体的他、作为群体的他们以及相对各自的欲望要求而稀少的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的产生。⑥在这里,各自的欲望、需要是基础,他人的欲望与相对各自欲望而稀少的财富(利益)是中介。
如果没有欲望,自然不会发生对财富的占有,因而无所谓自私无否;如果不具备人所特有的高级意识能力,则“人的自私”与其它生物的“自私”没有区别;如果财富相对于人的欲望要求是无限的多,(如象空气一样)也不会发生自私与否的问题,因为那就会排除是多占还是少占、先占还是后占,我占、还是他占的必要;如果不是与他人、他集团处于利益关系之中,也无所谓自私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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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欲望可分为生理欲望与社会欲望两个层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与发展。生理欲望基于个体生存与种族延续的本能,是生命本身的结果,乃自然属性。社会欲望基于个体与群体的发展、享受之需要,乃社会属性。社会欲望与人类生产力水平及文化的发展紧密相关。在一定的意义上,社会欲望可以看成是被生产力、文化的发展决定的。人之社会属性虽然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或高于其它动物的标志,但离开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之产生、存在是不可思议的。正如倘若没有性欲的本能,也就决不可能产生人类所特有的男女间的爱情一样。故从这个意义上看,自然属性是人的更本质的东西。而且,社会属性并非一般地否定自然属性。
因此,恐怕可以这样说,自私,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的社会属性。
在分析了人为什么自私以后,自私的历史性与永恒性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
既然自私是古已有之,人类存在即存在,那么,很有理由推测它将永恒地存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说:“理想主义者渴望看到一个没有冲突的世界,国家间所有的分歧都克服了,所有的野心都放弃了,所有咄咄逼人或自私自利的冲动都为个人和国家的善行所取代了。然而,这样的世界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出现。”
恩格斯说过,人是从动物世界进化而来的,这就注定他永远不可能彻底摆脱兽性,而只能是摆脱的多少。恩格斯所指的“兽性”是什么呢?我猜测,这个“兽性”一定包含有“人侵犯他人利益”的成份。既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成份,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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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一个逻辑使我对未来、尤其是永恒的未来的推测有所踌躇,那就是:能够说明过去的,不一定能够说明现在;能够说明过去的和现在的,不一定能够说明未来。何况是“永恒的未来”呢?
自私,又是历史的。这是就它的具体内容而言。古代的人们会为了占有极有限的食物而发生冲突,会为了一具兽尸而厮杀,拼个你死我活。随着生产力与文化的发展,这些具体内容可能完全改变。人类在更高级的形式上展开利益的竞争。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为了一辆自行车、一台黑白电视机而展开竞争,而发达国家的人们则为占有汽车、高级轿车、飞机、游艇、别墅
五、从以上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综上所述,自私,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客观作用。笼统地说它是万恶之源,或说它是万善之源,都是不正确的。既然如此,就不能一般的否定自私,应当否定的是恶性自私。合理自私应当且必须肯定。用最通俗的语言说,不能一般地反对"为自己"、或"为我们"。事实上,人类社会正是在个体和群体的这一合理的为自己、为我们的欲望的驱使下,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最深层最根本的心理动力,难以设想,没有这种心理动力的人类将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类,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类社会。撇开"为我"、"为我们"的具体内容不说,假设仅把这看成是一种倾向性,这原是无可非议的,很自然的事情。因为,人总是以个体与群体的形式存在。是人,就要生存,就要发展,就要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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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否定的只是为了我或我们而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具体观念及行为。
我把自私(利己主义)比喻成奔腾不息的河流,比喻成威力无比的原子能。大河能为人类提供饮用水,交通便利,灌溉良田,发电等,给人类带来种种好处,人类文明的源头,无一不与河流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没有河流,也就没有人类。但,就是它,又给人类造成许许多多灾难。它泛滥时,冲垮堤坝,淹没良田、房屋、牲畜,甚至吞没人,摧毁它能够摧毁的一切。原子能可为人类提供巨大的能源,可为人类的种种事业服务,但原子弹却潜伏着毁灭地球,埋葬人类的巨大危险!
问题的关键是人类的驾驭、控制。
是否因河流给人类造成的灾难而企图消灭河流?是否因原子能潜在的巨大危险而拒绝应用这一伟大的发明创造?聪明的现实主义者会这样回答:消灭或控制河流、原子能带来的灾难,保留和利用它们的优越性。俗语说,不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就是这个道理。人类的责任、文明的发展,不在于消灭自私,而在于合理地培育、引导、驾驭自私,充分发挥自私这一人类社会前进的深层的天赋心理动力的有益作用,从而不断推动社会的前进,不断地完善人类自身。我们需要控制、消灭的只是恶性自私,企图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的人,恰象将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的蠢人。他们反复强调说:为我、为我们总是可能导致不顾他人、损害他人的呀。此话并不错。正如只要河流存在,就可能淹死人,只要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存在,就可能有人死于交通事故一样,只要自私存在,就有可能出现损人利己的客观效果。但是,由于人的控制,河流是可能不淹死人的,人也是可能不死于交通事故的,自私也是可能不带来损人利己的客观效果的。而一味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的理论,就在于没有看到由于人的利益的统一性所决定的自私能导致利己利人的客观效果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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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观察现实生活,每一件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追根索源,都不外是"自私"的结果。然而,这并不等于所有的自私都指导损人利己的行为。人可能依靠自身的理智、良心、道德的抑制,以及外部环境的控制、影响,而将自私抑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达到利己利人的客观效果。简单图示:利己 利己统 行为效果 内外 (作为观念的) 内外 行为效果 矛自私一 行为效果 有控 无控 行为效果 盾利他 损人
必须理解并记住"人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具有现实客观的统一性"
这一基本事实。但那些否定一般自私的人们却只是注意、强调了一般自私向恶性自私转化的联系,就象注意到了河流、原子能与它们可能转化成对人的灾难一样,可惜却忽略了二者的区别,而且忽略了人类能够控制、消灭它们带来的灾难而利用其优越性的能力。因此,是片面的、错误的,于现实中行不通。
具体结论之一——经济的如果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或本集团的利益是事实,那么,经济制度应符合这个现实。当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使他的经济活动与他的物质利益紧密挂钩。挂钩从两方面体现:当人工作较别人更好、更有成效时,他应多获利;工作较差时,应少获利,或不获利,甚至折本。对于这一点,人们己从数亿人参加的"大锅饭实验"失败的惨痛教训中,变得较为清醒,改革的出现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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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结论之二——政治的怎样让人掌握权力很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同时又阻止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侵害公众的利益,这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切合理的政治制度都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如果每个人都有自私的因素、成份,都具有损人利己的倾向、可能,那么,就不能让任何人搞政治专制,不能让任何人掌握绝对的权力,而是必须牵制、限制任何人的权力。因此,认识人的自私,为反对专制、独裁提供更加充实的理论依据。(全文完) 此文经刘耀杰、王明初两同学作了部分删改在此谨表深深的谢意。
注释:①如果有人看见小偷偷窃而不检举,他的行为与小偷是有区别的。
②见《新的综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版[美]·威尔逊著)
第141-142页。
③在某件事上是无私的,与在所有事件上都是无私的,是两回事。
我指的无私是通常意义上的,与某些伦理学词典解释的"大公无私的境界"不是一回事。参见《伦理学词典》(罗国杰主编第151页"大公无私"一目)。
④这类思想家有法国的爱尔维修、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等。
⑤见《新的综合》。(同上)
⑥我国理论界习惯上只将"生产资料的私有"视为私有制,而我认为,"生活资料的私有"同样是私有制。当然,两个概念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 字串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