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同类辞书相比,《大词典》具有收词丰富的特点。但由于汉语的词语浩如烟海,有一些词语《大词典》失于收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阅读文献的过程中,笔者检得一些首见于明代文献而《大词典》没有收录的词语。笔者对这些词语予以讨论,以供编者增补词条时参考。> > 白骗:蒙骗,诱人上当。> > (1)尤五心中冷笑,谓吾与尔何干,既扬我刁,又愿按院除我,此人若不白骗他一场,枉得此刁名也。(《杜骗新书·强抢骗》)> > “白骗”,亦见于作品:> > (2)今日因看上袁家女儿,假传旨意,弄了这一般大捣子来,赁两个两个穷花子太监,穿上两件蟒衣,使几匹缎子,白骗了良家女儿来入了乐籍。(《续金瓶梅》10)> >(3)那时翟员外不肯干休,使孙寡嘴、张斜眼子两个帮闲来和李师师家说话,道:“收了他一千五百两财礼,外有金珠绣缎,插戴钗束,羊红表里,上下使过三 千多金。指银瓶为名,白骗了我做个没老婆的乌龟,抬不起头来。如不退还原物,要在开封府尹处告状,揭他私通金朝,暗打朝报,窝隐奸细的款,有四十余条,各 处印刻遍贴。”(《续金瓶梅》36)> > (4)这件事原是毛兄的不是,你以为没有中人、借券,打不起官司、告不起状,就可以白骗他的。(《儒林外史》52)> > 现代作品里,也有“白骗”一词。例如:> > (5)我看呐,白骗了张主任十块钱!(陈建功、赵大年《皇城根》)> >例(1)-(5)句中“白骗”,笔者认为是一个同义复词。我们在方言里可找到“白”有“骗”义的证据。例如,在北京官话里,“白”有“骗取”义。如“白 了他一百两银子去。”·在湖南方言里,“白”,作名词用有“谎话”义,如“说白”,“扯白”。作动词用,有“骗”义。如“白人”,指“骗人。”·> > 吕才桢等《现代汉语难词词典》“白”条释义为“说瞎话;骗人。”例如:> > (6)“骏娃子,你白!”(古华《爬满青藤的木屋》)> > 现代汉语方言里,“白”的“骗”义是怎么来的呢?由于文献不足征,笔者目前只能作出以下推测:> > 其一,在“白骗”的组合中,因为“相因生义”,“白”受“骗”的浸润而产生出“骗”义。> > 其二,“白”的“骗”义来自“告诉”义与“没有根据”义的融合,“白”即“说白话”的简称。> > “白”有“告诉”义,《玉篇》:“白,告语也。”《广雅·释诂》:“白,语也。”《广韵》:“白,告也。”又如:> > (7)“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 在清代文献里,“白话”一词,可以指“没有根据的话”。例如:> > (8)“紫鹃道:‘你妹妹回苏州家去。’宝玉笑道:‘你又说白话。苏州虽是原籍,因没了姑父姑母,无人照管,才就了来的。明年回去找谁?可见是扯谎。’”(《红楼梦》57)> > (9)王春宇道:“甘罗十二为宰相,有智也不在年高。这做大官的,还如此说白话。无怪乎今日生意难做,动不动都是些白话。”(《歧路灯》8)> > 例(8)中“说白话”与“扯谎”前后照应。“白话”指“没有根据的话,假话。”例(9)中“白话”,从语境上分析,也指没根据的话,骗人的话。> > 如果故意对别人说没有根据的话,其实质就是骗人;如果无意间对别人说了没根据的话,其结果往往是使人受骗。可见,“没有根据的话”与“骗”是有着紧密联系的。> > 被犯:犯人,诉状中称侵犯了他人正当权益的一方。> > (1)“原告:胡燮。被犯:金新,金萱,金宽,程积才。”(《档案》1册P159)> > (2)原告:程元,徽州府系歙县人。被犯:金声,徽州府歙县人;韩师愈,台州府天台县人。干证:赵孝,台州府天台县人。(《初刻》10)> > (3)“原告:周绍。被犯:丁奇,刘赛,周玄。干证:赵成。”(《石点头》10)> > (4)“呈状倒有,只怕被犯的势头大,老爷的衙门小,弄他银子不来。”(李渔《比目鱼》第17出)> > (5)彦杲提拿两被犯已到,众百姓都来候审,咸宁即取两词与吕军师看。(吕熊《女仙外史》26)> > (6)便唤当日缉捕使臣,押下文书,捉拿犯人鲁达。(《水浒传》3)> > (7)军官道:“沧州大尹行移文书,画影图形,捉拿犯人林冲。特差某等在此守把。但有过往客商,一一盘问,才放出关。”(《水浒传》11)> >例(1)-(3)中,“被犯”与“原告”并出,似乎可以作“被告”理解。但从词义上分析,《说文》:“犯,侵也。”“犯”在“被犯”一词里,指“侵犯了 别人的人”。笔者认为,在明代、清代文献里“被犯”一词倾向强调“犯了罪的人”这样一种身份,而与“原告”对立的关系还没有突显。我们比较例(5)中“被 犯”与例(6)、(7)中“犯人”两词,意义很是接近。> > 明代文献里也见“被告”一词。例如:> > (8)那婆婆道:“几曾见原告人自监着被告号令的道理。”(《水浒传》51)> > (9)重湘揭开看时,一宗屈杀忠臣事,原告:、彭越、英布;被告:、吕氏。一宗恩将仇报事,原告:丁公;被告:刘邦。一宗专权夺位事,原告:戚氏;被告:吕氏。一宗乘危逼命事,原告:;被告:王翳、杨喜、夏广、吕马童、吕胜、杨武。(《喻世明言》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