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对象是发明专利。申请人必须自申请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主动发起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发明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的情形,特别是第22.2条和第22.3条(即新颖性)、第26.3条和第26.4条(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有说明书明确、简明的支持)、第5条和第25条(是否为授权客体)、第33条(修改超出范围)。规则20.2、43.1等。
申请人提交实际请求后,案件将进入实际审理待决阶段,等待实际审理审查员的提案,提案审查需要多长时间,关系到案件在实地挤压的情况。在对审查员的建议进行审查后,我们一般会对对比文件进行检索,看是否存在能够影响本申请新颖性的专利、论文、产品、书籍等对比文件,并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本申请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能授权的原因。如果申请人对意见通知书有异议,我们可以进行意见陈述并提交修改后的文本(或者只进行意见陈述不做修改)。
根据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审计师将再次审核,并发出第n次审核意见通知书,以此类推,直至所有缺陷被克服,审计师将发出授权通知书;或者缺陷无法克服,能够满足第二次听证的,将发送驳回申请的驳回决定。
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可以做几次?
没有规定在发明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在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时,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在规定时间内回答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并进行意见陈述并征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未发现新问题的,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发现新的问题,将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以会发出多少份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固定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