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名人名言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3、造法易,执行难。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6、法学家的***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1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20、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24、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2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26、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27、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28、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