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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日本法律经济词典

有关防止传 销的法律

(昭和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律第百一号)

最终改正:昭和六三年五月二日法律第二四号

(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鉴于传 销活动尽管是最终具有要破产的特点但恶意煽动相关人员的贪图侥幸心理,以至于给相当部分的加入者带来経済上的损失,通过在禁止参与此类行为的同时,也就其防范相关的调査及启蒙活动制定规定,防止传销带给社会的恶劣影响。

(定义)

第二条本法律中,所谓「无限连锁讲(传 销)」,是指在捐赠财物(包括彰表财产权的证券或证书。以下此条意思相同)的加入者无限増加前提下,先期加入的处于前头序位,以下与之连锁每阶段性地以二以上的倍率増加的后续加入者成为与各自阶段相应的后续序位,按顺序前头序位的从后续序位所捐赠的财物中得到超过自己捐赠的财物的价值额度或者数量的财物为内容的财物分配组织。

(传 销的禁止)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开设、或者运营传 销;不得加入传 销、或者劝诱加入;或者有助长这些行为的行为。

(国家及地方公***団体的任务)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公***団体必须致力于开展有关防止传 销的调査及启蒙活动。

(罚则)

第五条开设或运营传 销,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円以下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第六条以劝诱加入传 销为业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十万円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劝诱加入传 销的人处二十万円以下罚款。

 附 则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之日开始实施。

 附 则 (昭和六三年五月二日法律第二四号)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