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给付有多重含义,依据《朗根沙特百科词典》(Langenscheidts Enzyklopaedisches Woerterbuch)对“Leistung”一词的解释,它既可以指履行行为(Performance),又可以指“完成、取得,即履行的结果”(Accomplishment, Achievement or Attainment)。也就是说,在德语中,这个词既可以指给付行为本身,又可以指给付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给付,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不作为亦得为给付,且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指给付行为(Leistungsverhalten),或给付效果(Leistungserfolge)而言。”
但一般认为,给付是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即债权人所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者是也。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其一般存在于双务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