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由于美国有的州法认为产品责任的承担可以建立在完全独立的严格责任基础之上,这种严格责任既区别于过错责任,也不等同于一般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受害人可以仅通过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这种缺陷造成了对受害人的损害,而无须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缺陷的存在具有过失,即可请求他们给予赔偿。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习惯法(common law),又有成文法(statute law),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示范法。为了统一各州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于1979年1月公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Model Uniform Product Lability Act),作为专家建议文本,供各州在立法及司法中参考适用。此外,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下设的消费特别委员会于1982年公布的《产品责任法草案》以及美国法学会编撰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1965年版)在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7年5月2日,美国法学会通过了新的产品责任法重述——“法律重述(第三次),侵权:产品责任”,标志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