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源起
随着拿破仑的东征西讨,虽然最终兵败滑铁卢,检察官制度却在欧洲各国生根。德意志诸邦在19世纪初叶亦渐次采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风潮后几已成各邦***行之法制,随后普法战争法国大败,本学习法国法制的日本转而学习德意志帝国的检察官制度,中国清朝透过日本学习欧陆法制,亦采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编制法,引入检察官制的先声。中华民国于1935年施行新制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正式采行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负责刑事案件的检察官,他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01年6月30日修订。
条件补充
一般要求法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需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资格考试方能任职。受过民事行政检查类专业培训;
一般要求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熟悉检察业务和国家相 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热爱检察事业,有一定的事业心,能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忠于法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1]。
任务
在不同法制之下,检察官之任务也随之不同,但其任务不外下列数种:
实施侦查
检察官通常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在经过侦查后检察官可以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缓起诉(并非每个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诉。因此检察官具有筛漏功能,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守门人。而由于侦查系居于刑事审判程序之源头,因此侦查之结果将影响审判之正确性,检察官对此也有重大责任。
提起公诉
由于刑事诉讼多采取无诉即无裁判之控诉原则,因此倘无检察官提起公诉则案件即无法开展,而有罪判决必然来自检察官之起诉,经过两层门槛更可确保判决的正确性与慎重。
实行公诉
检察官须在审判期日上到庭论告,并须提出诉状及证据,透过辩论,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确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在调查证据时,检察官亦负有辅助法院发现真实的协力证明义务。
协助、担当自诉
检察官之任务除了提起公诉及实行公诉外,在采行公诉、自诉双轨制的法制之下,检察官在自诉案件中亦可出庭陈述意见,或在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人承受自诉时,可以担当自诉人之地位。
提起救济
由于检察官是控诉制度下的当事人之一,因此可以对于裁判提出救济,对于违法或不当裁判可以抗告或上诉,对于已确定之裁判则可提出再审或非常上诉。 指挥执行。检察官通常也是指挥刑事裁判执行的机关。
薪资水平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查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检查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一般月薪范围在1500-4500元。
官名
代表国家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督判决执行的司法官。清末改革司法,仿照欧美日本制度,在总检察厅及各级检察厅设置检察官,执行上述职务。总检察厅检察官正五品。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从五品,外省正六品。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正六品,各地从六品。初级检察厅检察官,京师从六品,各地正七品。民国沿设,总检察厅(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简任,余均荐任。
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 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 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 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 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 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 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 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 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 列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 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 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 定。
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 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 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 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
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章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条 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 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 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但不适用于五级检 察官。
第十八条 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 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
第二十条 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 限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及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