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2001年1月1日,时任国家主席 *** 签署了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标准。
基本介绍 中文名 :规范汉字 使用范围 :中国大陆、新加坡、联合国等 来源 :通用规范汉字表、简化字总表等 代表 :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等 释义,标准,选用字,正体字,简化字,新字形, 释义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不规范字主要指:繁体字与异体字。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标准 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与传承字 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此后经过多次整理,以1986年10月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与2013年6月5日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 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有1055个,如:“涙腺”(泪腺)中的“涙”字,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 1956年恢复“阪”、“挫”2字为规范字; 1986年《简化字总表》收进的“诉”、“晔”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 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据此,“骨骼”不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黏膜”。 三、字形 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地名 1955~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更改的县级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陕西省的“醴泉县”改为“礼泉县”。 五、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淘汰的计量单位旧式译名用字,如:“呎”、“哩”等)。 (注:中国大陆使用汉字时,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准) 选用字 正体字 中华人民***和国官方档案中“正体字”是“异体字”的反义词,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浚」是正体字,而「濬」是异体字。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体字为规范汉字,相对的异体字为不规范汉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都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提出的异体字作了修订。 简化字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规范字,对照的繁体字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 新字形 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为规范字形,相对的旧字形为不规范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另外还有:《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国语异读词审音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元集·基本集》和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