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英语知识的迅速普及,不少企业和个人都选择注册英文商标。在审查英文商标是否能够获得注册时,英文的含义是一个重要审查因素,因为它涉及商标可注册性的各种情况。比如该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中文商标构成近似?该商标的含义是否违反禁用规定,如何正确地把握英文商标的含义呢?可以这样说:相关公众结合商品或服务时对该商标一般认知的含义就是英文商标的含义。但这个回答比较笼统,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为了便于讨论,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以下讨论的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英文文字商标。
一、两个单词拼在一起就是臆造商标吗?
台湾某企业在电脑等商品上申请注册?eDisk?商标,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该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后者以同样理由驳回。此后,该企业向法院提起政诉讼称,?eDisk?为原告独创,在任何词典中均不能查到,属于臆造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商评委则认为,?eDisk?中?D?为大写字母,普通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分为?e?和?Disk?两部分识别,其中?e?常用来表示?电子?的含义,?Disk?的含义为?磁盘?,是计算机行业中常用的商品名称,?eDisk?整体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臆造商标是指申请人臆造的本身无含义的商标。臆造商标由于本身无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因此一般可以取得注册。不过臆造商标由于本身与商品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尽管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出处产生混淆,但却很难使消费者在短期内记住该商标,建立知名度。因此,不少企业有意无意地玩起文字游戏,将两个描述性的词汇组合在一起注册,希望既能规避法律取得注册,又能节省宣传和推广商标的成本。
但一个商标是否有含义,是否是一个臆造商标,不应以该商标文字整体是否在词典中收录为标准。由两个本身有含义的单词组合而成的商标不是臆造商标,如果整体上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有描述性,难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作用的,仍然不能获得注册。这是?eDisk?案给我们的启示。
有人会问,?eDisk?商标中?D?为大写字母,可见申请人有引导消费者将该商标分成两部分理解的故意,当然不能获得注册;但若两个单词间没有大小写字母、连接号、间隔号或空格加以区分,是否可以获得注册?实际上,法院在?supershot?案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法院认为,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含义理解为?超强喷射?,用在喷射注模机商品上直接描述了该商品的功能特点,因此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决定。可见,只要消费者容易进行拆分理解,整体没有显著性,起不到标示产源作用的英语单词组合商标都不应获得注册。
二、英文商标的含义以申请人的说明为准吗?
在某企业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其在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注册?太空梭?商标的决定提起诉讼一案中,该企业诉称,商评委以?太空梭?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SPACESHUTTLE?近似为由驳回其商标注册是不正确的;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笔者注:申请人)应当说明含义?的规定,?SPACESHUTTLE?有没有?太空梭?的含义,应当以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书中的说明为准。
笔者并不赞同该案原告的说法。商标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说明外文商标的含义,但并不等于商标局或商评委就必须以申请人的解释为准。否则,申请人就可以将有含义的说成是无含义的,有描述性的说成没有描述性的,或用该词的生僻含义加以解释,以规避注册风险。如果是这样的话,前面提到的?eDisk?和?supershot?也可以通过申请人的说明而堂而皇之地获得注册,长此以往必定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该案原告的上述解释显然是与该款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对外文商标含义的说明只能作为审查员审查时的参考,最终审查员还是需要在综合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日常经验和审查实践,从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出发,得出结论。
三、只有词典中的第一意项才能作为英文商标的含义吗?
在另一起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原告认为?Blinkscan?当中的?blink?一词在词典中的第一意项是?眨眼?,因此该商标用在扫描仪等商品上不能理解为描述了扫描仪工作过程当中光束闪动的特点,进而判断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商评委则认为,?blink?一词有?闪光?的含义,尽管该含义在字典中没有被列为第一意项,但并不代表该意项为生僻含义。实际上消费者在结合商品时更容易将该词理解为?闪光?,从而不会将该词认知为标示产源的标志。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商评委的观点。
英文当中一词多意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一般词典都会将该词的本义作为第一意项,引申义和比喻义放在后面。但这并不表示引申义或者比喻义是生僻的,实际上,许多单词的引申义或者比喻义比起本义来使用得更广泛。同时,英文商标的含义究竟取哪个意项不应单纯由商标申请人的解释决定,而应该结合商品,从一般消费者可能的认知来判断。
四、一词多义和一词多译的有何不同?
在?太空梭?一案中,原告称?SPACESHUTTLE?有多种含义,可以是?航天飞机?、?太空穿梭机?或?太空梭?。商评委则认为,?太空梭?和?航天飞机?是同一事物,是?SPACESHUTTLE?的两种翻译方式,而不是一词多义。
那么一词多义和一词多译有什么不同呢?一词多义是指英文本身有多种含义,比如说本义、引申义和比喻义,名词含义、动词含义和形容词含义。一词多译是指一个英文单词有多种翻译方式,但各种翻译方式含义相同,本身为同一事物。如?laser?既可以翻译成?激光?,也可以翻译成?镭射?。
区分上述不同在商标审查中的意义是什么呢?一个一词多义的英文商标与在先注册的中文商标除非在含义上有较大的对应关系,否则两者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较小,因而该英文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更大。如商评委曾经认定某企业申请的?sail?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航行?商标不近似,尽管?航行?是?sail?的含义之一。当然,如果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对应关系,则又另当别论。如在2003年的?BOSS?案中,商评委认为"BOSS?与他人在先注册的?老板?商标构成近似,理由是中国的相关公众对?BOSS?即?老板?的认知度较高。法院采纳了的这一说法。相对而言,中文商标的文字为英文商标文字的一种翻译方式,且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比起一词多义的情形,更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当然,前提是这种翻译方式为相当一部分的相关公众所接受。在?太空梭?案中,?太空梭?作为?SPACESHUTTLE?的一种翻译方式在大陆地区已经广为接受。比如在GOOGLE任上输入?太空梭?一词,可以获得数万条相关信息,且该词已经被收入常用词典。
以上讨论的都是普通印刷体的纯英文商标的含义问题及其在商标审查中的意义。但英文商标并不局限于普通印刷体的纯英文商标,也有可能是经过艺术化处理的文字商标,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本文也没有讨论商标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性的情形。在上述不同因素各自或***同的作用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总之,商标的个案性是很强的,需要审查员在遵循一般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