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见义勇为的定义:
公民在履行特定的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对挽救国家和公民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办法》出台的意义:
首先、规范了各级综治机构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审核认定机构对见义勇为的审核和认定标准;其次、对有可能被误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做了规定。
哪些行为不属见义勇为:
一、负有执法责任的公务人员在所负责任范围内的行为;二、经警、保安、门卫等单位、小区安保人员在责任范围内的行为;三、对国家、集体、他人财产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在监督范围内的行为;四、行为人与当事人具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或其他监护责任时的行为;五、行为人实施救援行为所避免发生的损害是因行为人前期行为所导致的同样不属于见义勇为。
将“智为”和“巧为”纳入见义勇为行为:
人们以前常常把见义勇为和流血、牺牲联系在一起。事实上,不造成冲突、机智果敢地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也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本身或者其他市民都可以到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综治办进行反映,由乡镇、街道初审后报给区市县,再进行上一级的认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