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申请
1、职工持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办理)。
2、长春市各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缴存职工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只能到高新分中心办理。
3、职工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
二、他人代办
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配偶关系必须出具结婚证,其他关系提供户口簿)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扩展资料
一、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屋)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二、偿还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