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性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法律强制措施的一种,出自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
术语简介
国家主管机关对于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为防止其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强制教育、警戒的措施。包括预防性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
当前(至2018年10月)教育性强制措施的范围已经有所改变,其主要内容有:劳动教养(已经废止)、收容教养(针对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吸毒人员)。
—般而言,教育强制措施主要是采用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判。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1、明确执法范畴。
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
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2、压实执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