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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什么意思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基本信息/犯罪学

犯罪学是一门学科,并不是单单的一本书籍。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原因学说?,比较受人注意的有下面几种:

法医人类学?:从身体构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资产阶级理论。龙勃罗梭首先从人类学的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他根据自己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检定的结果,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他认为,这一类犯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如头盖骨异常、前额扁平、颧骨特别突出等),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在精神的心理的方面,天生犯罪人也有某些特征(如精神发育迟滞、缺乏道德感情、耽于迷信、冲动、残忍、懒惰等)。他又认为,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世遗传而来的野蛮人的返祖现象,是人类学上的变种。这一类人约占犯罪者总数的65~70%,后来又修正为约占35~40%。他还认为刑罚、短期自由刑对天生犯罪人不起作用,应代之以保安措施(见保安处分);对少年犯人、机会犯人则采取保护观察制度等。天生犯罪人说问世以后,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这种学说本身虽没有实际的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

犯罪生物学?:进入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犯罪学者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者是人类的变种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广泛地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属于犯罪生物学方面的,除体质性格类型学外,还包括关于内分泌腺、遗传负因、犯罪者家族、孪生儿等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人的生物学体质与性格是不可分的,基于这一认识,研究体质、性格与犯罪的关系的主要代表人物有K.克雷奇默尔、A·伦兹等。克雷奇默尔根据自己在精神病医学方面的临床经验,将人的体质(身体构造)分为丰腴、细长、斗士三种基本型和一种例外型即发育异常型。将性格分为循环型、分裂型、粘着型三种,当发展到严重程度时,就会产生躁郁、精神分裂、癫痫三种精神病型,并认为丰腴型与循环性格、细长型与分裂性格、斗士型与粘着性格有某种亲和性(affinity)。这就是所谓体质性格类型说。伦兹在1927年同欧美的一些犯罪学者创立了犯罪生物学协会,著有《犯罪生物学要论》。他汲取克雷奇默尔之说,并对犯罪者进行人格调查,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对于外部刺激的反应,而性格的形成则是个人素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犯罪生物学不象龙勃罗梭那样,认为犯罪者具有与社会、个人环境无关的必然陷于犯罪的素质,而是广泛地研究体质、性格、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类学派的武断性。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研究人的心理状态同犯罪的关系的一种理论。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早期研究,一般都从精神病理学入手,例如法国医师代斯皮纳(1812~1892)认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罚对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离。龙勃罗梭提到过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是变质的精神状态。其学生加罗法洛则提到由于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实施的犯罪,属于自然犯的行为,其人则是典型的犯罪者。后来的犯罪心理学不同,侧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状态与犯罪的关系。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S.弗洛伊德(1856~1939)的精神分析学和他的学生A.阿德勒(1870~1937)的个性心理学。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个性或人格是由“伊德”(id)、“自我”(ego)和“超自我”(superego)形成的。“伊德”是一切生来本能的源泉(如食、色等)。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以种族保存为目的的性本能。“自我”由幼小时的表面生活体验所形成,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寻求本能的满足。“超自我”由教育、社会要求所形成,它倾向于抑制本能冲动任意追求满足。人们的活动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识的性本能决定的,犯罪也是如此。这就是有名的泛性欲说。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当“自我”要求获得本能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自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来实现时,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认为刑罚是没有意义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欲说,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复合”。当人的生活本能在社会生活进程中受到压制,便产生自卑感,更由于不自觉的欲求而产生犯罪,其原动力则是遗传的与生俱来的征服欲或权势欲。他还认为自卑感的根基在于个人素质。但伴随着资本主义而来的贫富悬殊,经济的社会的压迫加剧,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增强。因此为了消灭犯罪,必须建立万人平等的社会。刑罚只能助长犯罪,它本身是有害无益的。这个学派用下意识活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进行解释,被称为深层心理学的犯罪理论。

犯罪社会学?:从社会环境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论。首先开拓这一领域的是犯罪统计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凯特莱和法国的A·M·盖里(1802~1866)等。他们运用统计方法,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与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经济、地域、季节、气候等的联系中,发现犯罪的种类和频率,每年相同,从犯罪者的年龄、性别、贫富、城市与乡村的对比中,亦发现同样的规律性。凯特莱说,社会本身孕育着犯罪的胚胎,任何社会,作为其必然结果,都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他们的结论是,作为一个总体的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其发生是由社会原因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