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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商标反向混淆的考虑因素有几点

法院在认定商标反向混淆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依据现有《商标法》规定可知,我国的商标保护对象是采取的商标注册取得制,故未注册的在先商标不能成为商标反向混淆的保护对象。

2.在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在先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若在先商标因使用不当而导致显著性降低,甚至变成通用名称,被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甚至变成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

3.在先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其实质是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若注册商标却不使用,不仅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而且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在先商标注册后不实际使用的话,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4.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行为指将商标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交易文书、展览等行为,若将商标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目前主要指用于新闻评论、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字典词典等参考书中使用,此类情形并不会被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

5.商标近似程度。商标近似程度是成正比的。即商标越近似,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商标差异显著,那么造成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6.商品是否类似。被认定反向混淆的多为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服务)。对于类似的判定,性质、功能的类似以及具有可替代性也应成为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7.在后商标商业显著性。在先商标的消费群体相较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消费群体较小,在后商标的商业显著性越强,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中应着重考察在后商标消费群体混淆的情况,而不应只关注在先商标消费群体的混淆可能性。

8.消费者的注意程度。通常价值大的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的所给予的注意力就会较多,对于价值较小的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会较低。而消费者的注意力与混淆可能性又是成正比的,因此价值越大的产品,混淆可能性就会降低,价值越小的产品,混淆可能性就会增加。此外消费者的文化程度、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等主观因素也会影响商标的混淆判断。

9.有无实际混淆。实际混淆的情形通常包括消费者的误认投诉、错误咨询、质监部门的错误认定、工商部门的误认处罚等。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只要存在混淆可能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实际混淆是美国商标侵权案件的参照证据之一,没有实际混淆则难以认定商标侵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