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请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工伤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