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常写、常想的“历史”这个词,实际上不止一种意思,但我们常常不大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随手举几个词典上的例子:英文的History,《牛津大词典》有九种解释;中文的“历史”,《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有四种解释;《辞海》和台湾的《中文大词典》、日本的《大汉和辞典》均有二种,我们不去一一列举了。我们通常的用法中,“历史”一词大致有三种意思,第一种是指过去的事,第二种指对过去的事的记载,第三种是人们意识中的过去。这里所说的历史,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或者可以叫做“本来的历史”。说它叫“本来的历史”,那就有“非本来的历史”,下边马上就会讲到。“非本来的历史”与“本来的历史”是相对而言,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还要注意,这个客观存在的“本来的历史”,是已经过去了的东西,历史的东西处在过去的时间段上,时间是不可停止,也不可逆转的。“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我们无法使它再现。换句话说,对我们来说,那个客观存在过的“本来的历史”已经不再存在了。我们必需也只能依据我们所能接触到的它的“载体”(不是它本身),或者说,经过一种中介来认识它。这就是有关历史的记述及今天留下来的过去的遗存。这中间最重要的是文字记载下来的过去的历史,我们可以把它统称为“写的历史”。这样,我们就有了不是本来的客观存在的历史的“非本来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