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及会计工作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因此,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政府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监督,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他们之间相辅相成,***同为社会经济服务。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